污泥處理與處置單元的一般規定!
發布時間:2019/03/18
1、水污染治理工程產生的污泥應根據工程規模、地區環境條件和經濟條件進行減量化、穩定化、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與處置。
2、污泥處理工藝的選擇應考慮污泥性質與數量、技術條件、運行管理費用、環境保護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、農業發展情況、當地氣候條件和污泥最終處置的方式等因素。
3、污泥處理構筑物和設備的設置應符合GB50014的規定。
4、污泥經過處理后,應符合CJ3025的規定。
5、應依據危險廢物的名錄及相關鑒別標準,對工業廢水處理所產生的污泥進行鑒別,屬危險廢物的工業廢水污泥,應按GB18484、GB18597、GB18598的要求處理與處置。
6、污泥輸送方法的選擇應考慮污泥的性質和數量、污泥處理的方案、輸送距離與費用、最終處置及利用方式等因素。
7、污泥輸送設備的選擇與設計應符合GB50014的規定。
8、污泥貯存設備宜為存儲料倉。